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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方高能!一大波~~优秀案例来袭

2021年已到了尾声

辛苦工作一整年

年底又到汇总时

各类评选齐飞

花样盘点满地

近期,市五中法院的一大波~~案例

被选入了上级法院的优秀案例分析、典型案例“盘点”名单里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些案例长啥样吧~



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分析

评选活动获奖名单


96.力帆股份及十家全资子公司重整系列案——重整计划中债务人经营方案可行性的审查标准

编写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周爽、陈璐


98.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申请破产清算案——律师事务所破产主体资格的认定

编写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徐良、胡彬


106.重庆煜辰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诉重庆元康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排放刺激性恶臭气体是否构成相邻空气污染的认定

编写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冉崇高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朱锐、杨晓


118.秦某某诉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因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明显不当受到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认定

编写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陈璐、应禧、何小莉


146.尹某某、程某某非法经营案——代客炒股并场外配资的非法经营数额及情节的认定    

编写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梁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周宇波


286.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然恩蜜蜂养殖场诉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小学相邻关系纠纷案——相邻关系中容忍义务的认定与利益衡量的展开

编写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夏兴芸、王旺旺


297.杨某诉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约定不明情形下职务发明奖励金额的酌定标准

编写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黎明、岳林


299.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津中心支公司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再保险合同纠纷案——共同保险中共保承保人的告知义务及保险责任认定

编写人: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冷悦菊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马翔


491.重庆钢尖物资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案——执行担保与代为清偿的界分

编写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蒋晓亮


498.曹某某申请重庆子为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以公司清算僵局为由申请强制清算的审查标准

编写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陈思静


514.陈某某诉重庆渝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请求确认不是股东之诉的裁判路径

编写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熊学敏




多快好省推进传统民事纠纷二审简案快审


针对传统民事纠纷体量较大、数量较多、标的额较小、法律关系明确的特点,推动二审程序繁简分流、快慢分道,多快好省推进传统民事纠纷二审简案快审,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司法需求。


一、主要做法







(一)简明确立二审简案快审标准


针对实践中较为常见、贴近群众生产生活的传统民事纠纷,主要包括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人格权纠纷、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基于其数量较大、案情简单的特点,依托分案系统具备的对一般案件实现随机分案,对典型案件和系列案件指定分案的功能,在立案之初就对传统民事二审案件的难易程度进行识别和标记,除按市高法院要求确定的典型案件外,其他案件均标记为简单案件,审限提醒设置为45天,为加快审结奠定基础。审理中发现简单案件符合回转程序的,按程序报批后回转,统筹院庭长监督管理与效率提升。


(二)全面优化二审简案快审流程


全面优化传统民事纠纷二审简案快审流程,推动提高办结速度,缩短审理周期。一是优化审理方式。因不服驳回起诉裁定提起上诉等的二审简单案件,可径行以书面方式审理;对二审程序中没有提交新证据的其他二审简单案件,一般采取询问方式审理,根据当事人要求,也可以书面方式审理;对在二审程序中提交新证据的简单案件,在通过电话等方式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采取询问方式审理。经当事人同意,法官可以指派助理组织询问。二是优化审判程序。对二审简单案件的庭审或询问,可以直接围绕上诉请求进行陈述和调查,经询问当事人已经全面清晰准确表达意见的,可不再进行法庭辩论。


(三)多元化解二审简案矛盾纠纷


审理传统民事二审简案时,既抓审理速度让案件办得快,又抓审理效果让纠纷化解得实。秉持调解优先的理念,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对于具备调解基础的案件最大限度开展调解,更为彻底地化解矛盾解纷。秉持关联案件一并调解的理念,对于重庆市内法院审理的关联案件以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其他法院审理的关联案件,协同案件审理法院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统筹开展关联案件调解,推动矛盾解纷一揽子化解。


(四)探索推行系列案件示范诉讼


针对传统民事纠纷二审简案系列案件多、同类案件多、所涉争议集中、法律适用问题基本一致的特点,探索推行示范诉讼。对于同期上诉的系列案件或同类案件,比较常见的有物业服务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纠纷以及执行异议纠纷等,由合议庭评议后挑选一件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示范案件审结后,由承办法官充分介绍示范案件的审理情况和审理结果,询问系列案件的其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同意参照示范案件书面审理的,可不再组织开庭或者询问,径行进行书面审理并作出裁判。推行示范诉讼后,系列案件和同类案件的当事人无需再到法院参加庭审和询问,节约了大量时间和往返法院的费用,还推动了裁判尺度统一。



二、创新特点







(一)识别标准新


在繁简案件划分和简单案件识别上,突破了实践中需要拟订较为繁杂的标准体系,还需要配置分流员的惯常做法,按照《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和市高法院《加强和完善院庭长案件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依托院庭长对典型案件的监督管理机制,运用分案系统在立案之初既实现院庭长对典型案件的监督管理,又同步将典型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划分为简单案件。


(二)审理方式简


全面落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关于不开庭审理的规定,未提交新证据的案件均可不开庭审理,而且还探索推进系列案件示范诉讼制度,选择系列案件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后,询问其他案件当事人同意后,其他案件不再开庭审理,通过简化审理方式,切实提升了审判效率。


(三)调解理念优


针对传统民事纠纷标的额不大、案件简单、具备调解基础的实际,对能够调解的案件,秉持调解优先的理念,更好地化解当事人矛盾纠纷。针对市内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关联案件,从一揽子化解矛盾的角度出发,秉持关联案件一并调解的理念,统筹正在审理的案件和关联案件的调解,为群众办了实事。


(四)程序保障全


统筹审判效率提升与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和利益处分权的保障,针对二审书面审理、法官委托法官助理询问、提交新证据的案件不开庭审理、系列案件示范诉讼先行,其他案件书面审理、参照裁判等情形,需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和利益处分权。



三、实践效果







(一)简单案件数量多,规模效应足


共确定三十类传统民事纠纷二审案件为简单案件,80%以上的传统民事纠纷二审案件以简案快审方式审理,2021年1-10月,共确定88个传统二审民事案由纠纷为简单案件,占全部已结案件的94.51%,为切实提升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简单案件办结快,审判效率高


2021年1-10月,传统民事二审简单案件平均审理时限为54.23天,为法定审限的60% ,采取书面方式审理约30件,采取询问方式审理1956件,合计占已结案件的95.66%,约四成二审简单民事案件由法官助理组织询问,加快了案件审理进程,提升了审判效率。


(三)关联案件合并调解,解纷效果好


2021年1-10月,大力推动传统民事纠纷二审简案调解,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404件,占比20.34%%。在内江翔源物流有限公司、李元桃上诉太平洋财产保险内江中心支公司、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两起二审简单案件中,案涉交通事故当事人较多,分散于四川内江、重庆荣昌等地,相关当事人就本次事故分别向川渝两地法院提起了诉讼。除前述两案,还有一件由四川内江中院审理,一件由重庆市荣昌区法院审理。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一揽子解决争议,主动与四川内江中院、重庆市荣昌区法院联系,就本次事故全部涉诉案件一并调解达成一致。经市五中法院组织,关联案件所有当事人在市五中法院签署调解协议。市五中法院审理的两个案件以及内江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均以调解方式结案。


(四)探索示范诉讼先行,诉讼成本省


2021年1-10月,市五中法院审结示范案件6件,经当事人同意,20个案件参照示范案件进行了书面审理。广东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公司与何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共16件,案情基本一致。业主上诉理由均是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差,没有经过业主选聘强行入驻,不应当收取物业费等。法官选取其中的一个案件进行排期开庭,对其余案件,通过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沟通,其同意以示范案件中上诉方的意见为准,自己的案件以书面方式审理。示范案件庭审结束后,经法官与本系列案中的其他案件当事人释法说理,上诉人均同意撤回上诉。该系列案件22天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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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扰乱法庭秩序被制裁申请复议被维持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9月2日14时30分许,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2021)民初0113第16979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李某某并非本案当事人,却在被告席落座,审判法官多次向其做出解释并要求其离开被告席,不要阻碍法庭开庭,李某某置之不理,持续哄闹法庭且拒绝离开,执勤司法警察劝解制止无效后将其强制带离出法庭,李某某哄闹法庭持续时间达二十分钟,致使庭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严重扰乱庭审活动秩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0日对李某某作出(2021)渝0113司惩5号决定书,对其罚款1000元。李某某不服该决定,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免于缴纳罚款。



(二)处理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李某某的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以“司惩复”案号立案,案件承办人对李某某进行询问,充分听取其意见,对其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确认,对原司法制裁案件的办理程序、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综合其提供的证据,认为李某某提出的复议申请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1)渝 0113 司惩 5 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办理程序合法、制裁幅度适当。2021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5司惩复8号复议决定,驳回李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决定书送达后,李某某立即缴纳罚款,取得良好效果。



(三)典型意义







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制裁决定提起复议,是法律赋予被制裁人的权利。在本案的办理中,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充分保障被制裁人复议权,通过听取本人意见、全面收集采信证据、充分释法明理、开展法治教育等方式,促使被制裁人真正认识到自身行为对人民法院诉讼活动产生的恶劣影响,对司法权威的严重损害,引导被制裁人遵守法律规定,自觉维护诉讼活动秩序,将司法警察理性、平和、善意、文明的执法理念贯穿于案件办理的全过程,最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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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诉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萱花路派出所代履行违法案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2021)渝0118行初20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21)渝05行终531号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4日19时33分,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110接到黄某某报警,称司法局家属院的消防通道被电动汽车堵塞。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萱花路派出所(以下简称萱花路派出所)接到指令后立即出警,到达现场后经走访发现:一辆汉唐牌白色电动汽车停放于司法局家属院的唯一通道内,造成小区车辆无法进出,该车辆为重庆晓桂商贸有限公司所有,事发当晚,由曾某某停放于案涉地点。出警民警两次到位于该小区的曾某某的家中进行法治宣传,要求曾某某将其车辆停放于停车位上,曾某某以自己的停车位被他人占用为由予以拒绝,民警口头告知曾某某如不挪车将予以拖离,曾某某置之不理。萱花路派出所遂通知重庆市永川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前来拖车。当晚,该公司将车辆拖走。次日,萱花路派出所出具放车条并交与曾某某。之后,曾某某取回了车辆,缴纳了施救费300元。曾某某认为萱花路派出所该处置措施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违法。



裁判结果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庆市公安局110接处警工作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接到指挥中心或本单位发出的处警指令,应当立即处警,不得推诿、拖延,影响警情处置。”第四十条规定“处警民警应当根据现场警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涉及人数、当事人身份及警情敏感性等综合因素,快速判断,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本案萱花路派出所接到指令后,立即派警前往处警,在两次要求曾某某将车辆开走停放于停车位无果后,口头告知曾莫某如不开走将予以拖离的情形下,通知保安公司将车辆拖走,该处置措施合理合法,并无不当。判决:驳回曾某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曾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萱花路派出所依法对曾某某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对需要立即清理道路及公共场所的障碍物实施代履行,处置措施合法适当,该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曾某某的行为与国家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违背了公序良俗。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消防安全,人人有责”,防止占用消防通道、保障生命通道畅通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行为,也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本案曾某某将汽车停放于小区唯一通道,不仅影响其他业主的通行,也堵塞了实施紧急救援的“生命通道”。曾某某经公安机关多次要求均拒绝挪车,置该小区其他业主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与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违背基本公共道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行政机关代履行拖车行为合法适当,并由曾某某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对鼓励和倡导社会公众遵守共同规则、维护消防通道安全、构建安全文明居住环境,引领全民遵法守法具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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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两篇,三篇……哇哦,整整十四篇!

小编想夸夸我们市五中法院干警

你们真棒!




编辑:渝五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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